四月二十二日,十一届全国人大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》。
根据修改后的法律规定,对酒后驾车,醉酒驾车,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等各种违法行为,作出了详细的规定。
一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二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,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
三、因饮酒后驾车被处罚,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处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。
四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,处十五日拘留,并处五千元罚款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(注:教练车属营运机动车)
五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校部要求全体员工认真阅读《交通安全法》,杜绝酒后驾车。
文明驾驶,安全行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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